工伤保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工伤保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省本级机关及参公单位从2014年 5月 1日起 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二)缴费比例。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现行缴费率一般为0.2%-1.9%左右。国家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其中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基金筹集。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工伤医疗和康复期间的待遇,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3)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配置辅助器具等定期待遇;(4)劳动能力鉴定支出;(5)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等。
其中:伤残津贴,2015年全省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伤残津贴平均达到每人每月2495元左右。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即: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015年全省人均1584元。供养亲属抚恤金,2015年全省平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每人每月977元左右。
<span class="16Char">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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