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关于异地员工租房补贴的企业所得税及个税问题
对异地派遣等形式的员工,因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地不一致,允许员工以租赁费发票形式报销房租,请问: 1. 此部分是否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 2. 此部分是否应做福利费核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福利费的标准限额扣除?1.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但必须是公司抬头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酬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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