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53:04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八分局、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5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二批241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8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2003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CFA5022XZH
庆铃QL5470DY11ZH
庆铃TFS17HDLMZH
北京BJ5020XZH4
河北
7
3
2

2
黑龙江
5
5



上海
3
3



江苏
2
2



浙江
12
6
2

4
福建
7
7



江西
7
7



河南
13
5


8
广东
4


4

广西
12
5


7
四川
11
10
1


重庆
14
10
1
1
2
贵州
50
25
10
10
5
云南
35
20


15
陕西
27
25
2


宁夏
4
3

1

新疆
28
20
4
2
2
合计
241
156
22
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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