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财非税函〔2017〕46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乐团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复函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乐团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复函
财非税函〔2017〕468号
安徽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安徽乐团申请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函》(皖文财函〔2017〕526号)悉。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规定,同意将安徽乐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利息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具体事宜请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文化厅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非税〔2005〕1208号)规定执行。
根据业务需要,你厅及所属单位可选择省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代开票方式收缴政府非税收入。
附件1:安徽乐团项目一览表.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2: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