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9:31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138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7】138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5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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