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8:37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7]118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财建1186号


各市(省直管县)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要求,现将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66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685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中仍有资金结余的,按照企业自愿原则,于2017年10月1日前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相应撤销企业风险抵押金专户。
三、根据国家关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规定,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其他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请有关单位在取消风险抵押金的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推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制度真空。中央在皖企业和省属企业一律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地的市本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请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驻地机构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三部门名义形成专题报告,并附统计表(见附件)和出台的办法,于9月30日前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请将电子文档发送至ahajjzhc@163.com。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669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685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省财政厅:崔晓梦 0551-68150436
省经信委:王军 0551-62871733
省安全监管局:王道平 0551-62999523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朱媛媛 0551-63691289

附件: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7年9月4日



附件:
取消风险抵押金制度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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