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7:40

预算处 财预[2017]11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预算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1126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10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8月14日

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转型发展,规范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补助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以及转型压力较大的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地。
第四条 补助期限。经国务院批准的资源枯竭城市,第一轮补助期限为4年,第一轮期满后,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价结果,转型未成功的延续补助5年。补助政策到期后,以退坡前一年度补助额度为基础,分4年按每年退坡20%的比例给予补助(含省级配套资金)。
纳入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补助范围的地区,以往试点地区3年补助期满后相应取消。
第五条 分配原则。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选取影响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分类补助。体现资源枯竭市(县、区)的类别差异。
(四)激励约束。建立考评机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相应的奖惩。
第六条 分配办法。省对下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分资源枯竭城市、独立工矿区和采煤沉陷区三类,按以下方法分配:
(一)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根据各市市辖区非农人口,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市转移支付资金=(该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全省资源枯竭城市非农业人口)×全省补助总额。
奖惩资金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考核结果分配。
(二)独立工矿区转移支付根据财政部分配结果下达。
(三)采煤沉陷区转移支付根据有关县沉陷区面积、人口等因素,按以下公式测算:
某县转移支付资金=(该县采煤沉陷区面积占比×权重+该县采煤沉陷区人口占比×权重)×全省补助总额。
第七条 资金使用。资源枯竭城市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因资源开发产生社保欠账、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独立工矿区、采煤沉陷区所在县(市、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棚户区搬迁改造、塌陷区治理、化解民生政策欠账等方面。
第八条 资金监管。享受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的市和独立工矿区要进一步规范资金审批程序,规范资金运行程序,加强项目跟踪,强化监督检查,参照财政部《资源枯竭城市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预〔2011〕441号)等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转移支付使用效益。
具体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向及绩效目标方案,切实将资金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领域和方向。
第九条 对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安徽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223号)相应废止。

政策解读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44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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