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7:16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107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107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原《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法〔2016〕570号)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
2017年8月16日
财税46号.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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