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6:59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1017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7】1017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17年8月9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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