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局 农发综〔2017〕36号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局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农发综〔2017〕36号
各市、广德县、宿松县,省农垦、监狱、戒毒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局
2017年8月7日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管理工作
综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省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以下简称综合考核)是指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各市、省直管县、省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戒毒局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市级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质量、绩效情况进行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综合考核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绩效、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考核的依据:
(一)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下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农业综合开发规划、项目备案材料、项目计划批复(包括调整和终止项目计划)文件、统计报表、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
(四)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宣传信息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报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省农发局组织完成的各类检查报告和结论等;受聘或受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六)自评报告等其他资料和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等。
第五条 综合考核的内容:
(一)综合管理:主要考核政策研究、媒体宣传、信息及材料报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落实、下达进度、管理制度、决算和统计报表编报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工作安排、评审立项、计划备案、管理制度建设、部门项目管理、竣工项目验收管理等情况。
(四)监督管理:主要考核监督检查、重点监控、绩效评价等情况。
(五)创新和主动开展工作情况:主要考核市级农发机构主动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工作绩效,且获得上级部门认可的工作,给予适当加分。
第六条 综合考核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另设加分项6分。
第七条 市级农发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自评报告,并对自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自评报告应当包括市级管理工作自评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相关佐证材料等。
第八条 省农发局结合市级农发机构自评报告、日常工作考核数据及随机抽查情况等得出考核结果。
第九条 省农发局对综合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中央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实施的项目、国家农发办和省农发局安排的创新试点项目等,纳入考核内容一并考核。
第十一条 各市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综合考核实施细则,对县级农发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市级管理工作综合考核量化指标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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