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局 财监〔2017〕105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监督检查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财监〔2017〕1051号
财监〔2017〕105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财政检查的客观、公正、透明,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安徽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各市、县(区)
财政局可参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日
安徽省财政厅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省财政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省财政厅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会计、政府采购、资产评估等事项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等要求,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等有关处室(局)根据职责分工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财政部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七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八条 税政条法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局)(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资产评估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根据财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有关处室局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税政条法处汇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会计事项的抽查主体为监督检查局,政府采购的抽查主体为政府采购处,资产评估的抽查主体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特点,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财政部和省有关部门建立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各相关处室局应提供财政管理对象的相关信息,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财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随机抽查工作中聘用的承担辅助工作的非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开展财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按规定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十八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九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税政条法处、监督检查局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由各抽查主体负责起草,会签相关处室局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报厅领导签发。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第二十三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厅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按规定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和各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局商税政条法处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并对外公布。
政策解读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content/442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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