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局 财发【2017】977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7】97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做好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财发〔2016〕1273号)、《关于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机制》(皖美组发〔2016〕5号)等规定精神,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严谨规范。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严谨、公正、科学地评价市、县(市、区)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
(二)突出重点。突出统筹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政策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资金落实及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重点保障情况等。
(三)客观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政策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对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四)上下结合。采取本级自评与上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级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评价,省级在市县级评价的基础上,结合日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评价对象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评价内容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整合涉农项目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政策制定执行情况,资金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长效管护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资金使用重点保障情况,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综合工作开展情况等。
(一)专项资金:主要评价《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意见》贯彻落实情况。专项资金安排,市级每年不得少于5000万元,县级每年不得少于1000万元,并根据年度建设任务情况适度增加。
(二)整合涉农资金:主要评价《关于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机制》贯彻执行情况等。
(三)吸引社会资本:主要评价市、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吸引社会资金(包括金融资金、工商资金、民间资金等)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配套政策及执行情况,社会资金投入的主要内容、投入规模、建设成效等。
(四)长效管护机制:主要评价财政部门支持美丽乡村建设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管护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五)综合工作:主要评价财政部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工作制度建立、开展以及宣传、信息和材料报送情况,乡镇财政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监管情况等。
第五条 评价方式。
(一)县级自评。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级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自评工作,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自评工作总结材料,报送材料包括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总结材料、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评分表及相关佐证资料等。
(二)市级评价。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自评,对所辖县(市、区)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财政厅报送全市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总结材料,同时附市级对所辖县(市、区)及市本级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评分表及相关佐证资料等。
(三)省级评价。省财政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市报送的材料后,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县(市、区)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集中评价。
第六条 评价评分。
县(区)级工作评价评分,按县级自评分占20%、市级对县级评分占20%、省对县级评分占60%的比例汇总计算。
市级工作评价评分,按所辖县级评分占50%、市本级自评分占20%、省对市级评分占30%的比例汇总计算。
第七条 广德县、宿松县由省财政厅直接对其进行评价,县财政部门应将评价汇总材料报送省财政厅。评分按县级自评占20%、省对县级评价占80%的比例汇总计算,评分结果不计入省对其所在市的工作评分。
第八条 评价结果核定。省财政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报省财政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评价结果运用。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结果,纳入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考核范畴,作为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作为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20日省财政厅印发的《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办法》(财发〔2015〕1639号)同时废止。
附:财政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评价评分表(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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