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处 财社〔2013〕1026号 安徽省城乡社区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处安徽省城乡社区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社〔2013〕1026号
财社〔2013〕102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城乡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落实扩大社区公共服务覆盖面、拓展社区市场化服务领域、大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省级社区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社区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7月23日
安徽省城乡社区建设省级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社区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支持城乡社区服务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初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扩大社区公共服务覆盖面、拓展社区市场化服务领域和推进社区义务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全省范围内按程序申报、经考核评价并被认定为服务功能完善、管理与服务有创新的城乡社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社区推进三大服务工作的组织、运行费用;
(二)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区公益性活动项目的资助或奖励;
(三)社区服务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各市社区建设考核情况,按社区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三类因素,分别确定补助定额,再根据各地申报项目数量和社区服务质量,确定奖补金额分配至各地。
第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采取县级申报、市级考核评价、省级集中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七条 申报程序为: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地社区建设奖补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民政、财政局;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从社区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义务服务三个方面,对所属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考核评价(详见附件2),于3月底前将本市考评结果达85分以上的城市社区项目、65分以上的农村社区项目(详见附件1),集中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013年,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局于8月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各市民政、财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完成考核和集中申报工作。
第八条 省民政厅对各市集中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集中评审的方式确定奖补项目和金额。评审结果由省民政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每年6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经公示后确定的奖补项目和金额,将专项资金下拨各地安排使用。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达的年度奖补项目和资金,各市、县(区)不得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采取专账核算方式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年度终了,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对当年省补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随同下一年度申请报告报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促进市、县(区)民政和财政部门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印发。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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