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处 财社〔2017〕622号 安徽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会保障处安徽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扶贫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7〕6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扶贫办: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依据相关规定,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以下简称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创新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监管等方式,压实资金管理责任,提高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补充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皖卫财〔2017〕1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为“贫困人口”)的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工作。贫困慢性病患者在1个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经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后,由补充医疗保障对剩余的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再给予80%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医疗保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医疗保障待遇补偿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五条 坚持分级负担、属地兜底、统筹安排、提升绩效、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保障水平,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章 资金筹集及分配下达
第六条 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一般包括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县级财政承担资金兜底保障责任,省财政通过省级专项扶贫资金统筹安排给予补助。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相关资金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慈善公益组织或个人捐赠给予支持,鼓励医疗机构对贫困慢性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用给予减免。
第七条 我省健康脱贫政策实施期间,省财政每年从省级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一般按贫困人口数、因病致贫人数、因病致贫重点疾病患病人数等因素及权重系数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办法附后)。
第八条 省财政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按省级专项扶贫资金渠道统一下达。原则上于上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指标提前下达,并按《预算法》等规定清算补助资金,多扣少补。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基本医保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地贫困人口慢性病发生、个人合规自付医药费用、健康脱贫“三保障一兜底”综合补偿水平等因素,按照属地兜底保障的要求,足额安排补充医疗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数额安排),并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可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1号)等规定,通过统筹整合省级及以下扶贫资金、增加扶贫专项补助资金等多渠道筹集。
第三章 管理使用及资金核算
第十条 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应按照《安徽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16号)等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规定,切实保障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也可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并制定操作规程。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和“安全、便民、高效”的原则,优化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运转效益,保障按时足额支付,规范项目资金核算,强化资金运行安全。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地区,县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在现有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补充医疗保障”子账户,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补充医疗保障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经办,纳入健康脱贫工程“一站式”结算范围。补充医疗保障补偿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拨付,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经办机构按季(或半年)汇总审核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使用补充医疗保障补偿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经办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开展补充医疗保障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定总账及明细账并定期对账,确保账册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补充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安排经办机构相关业务开支。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贫困人口就医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办、过度医疗、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当事患者的责任。
必要时,应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核查等方式,审核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及资金补偿等方面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应加强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绩效管理,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各级应及时准确公开补充医疗保障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
县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全程留痕”的要求,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台账管理制度,清晰记录贫困人口从建档立卡、医院就诊、诊疗行为、医药费用、补偿结算等全过程,制定信息花名册,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分级分类、分工负责的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监管责任。
(一)省级层面。省级对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及指导实施、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及分配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二)市县层面。市、县(区)对本地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的兜底保障及管理使用、本地资金筹集及绩效监管、医药费用审核及结算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三)经办层面。县级经办机构对补充医疗保障基础台账管理、医药费用初审及汇总、补偿资金申请及“一站式”结算等方面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创新补充医疗保障运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障,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审核医药费用、组织服务网络、第三方专业监管等方面的优势。
第二十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充医疗保障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计算及指标说明
一、计算公式
某地获得省级补充医疗保障补助资金
=∑{ 【(当地贫困人口数/全省贫困人口总和)%*40%】+【(当地因病致贫人数/全省因病致贫人数总和)%*30%】+【(当地因病致贫重点疾病患病人数/全省因病致贫重点疾病患病人数总和)%*30%】 }*补助总额
二、指标说明
1.贫困人口数,指省级扶贫部门统计的、截止2015年底的全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
2.因病致贫人数,指省级卫生计生部门统计的、截止2016年5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人口数。
3.因病致贫重点疾病,是指经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调查,导致贫困人口致贫返贫的45种重点疾病。其患病人数,以卫生计生部门统计的、截止2016年5月的人数为依据。
4.没有贫困人口的市(县、区)不在省级补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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