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2:10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59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7〕59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2017-33.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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