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2:05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597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59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4日
2017-29.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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