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31:18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486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7〕48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5日
2017-22.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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