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9:48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384号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等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法38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商务局、国家税务局、文广新局(文化委),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全省科研院所名单核定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名单进行核定。
1.核定材料。
(1)单位核定申请;
(2)同级政府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报送时间和途径。
(1)省属科研院所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报送;
(2)市属及以下科研院所,由所在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统一报送;
(3)核定材料一式二份,请于4月25日统一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4)联系方式。省科技厅条财处:查显胜 0551- 62654895;省政务中心窗口:奚海兵 0551-62999803。
二、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合肥海关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进行初审。各市经信委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心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积极申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并于每年3月1日前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将相关申请纸质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2017年申报工作延迟到4月15日), 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ahsjxw@126.com。联系人:梁敬永 0551-62876680。
三、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1. 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将相关纸质申请材料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对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直接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由省民政厅牵头受理,并会同省科技厅审核认定。省科技厅联系人:杨维维 0551-62655281;省民政厅联系人:周宁0551-65606023。
2.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合肥海关对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具体流程参见《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6﹞204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家税务局 安徽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7年4月1日
财政部等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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