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处 财综〔2017〕312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综合处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7〕312号
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水利厅,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对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督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本通知规定,并及时做好相关政府性基金的清算工作,多退少补。
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程序做好《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的核销、销毁工作,并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将上述票据的核销、销毁工作情况报省财政厅综合处。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税【2017】18号.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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