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处 财金〔2017〕22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金融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森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7〕229号
财金〔2017〕229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安徽省林业厅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财金〔2013〕120号),经研究,决定将森林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全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范围
在现有森林保险试点基础上,将森林保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合肥、淮北、亳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马鞍山、芜湖、铜陵等地区。上述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有条件、有意愿的县(市、区)自行开展试点。
二、关于补贴比例
(一)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50%、省财政保费补贴40%,市县财政保费补贴10%。
(二)商品林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30%、省财政保费补贴25%、市县财政保费补贴25%,林农自缴保费20%。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密切关注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进程,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组织协调好本地试点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主动接受监管,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积极借助网络、短信、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其他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森林保险的重要意义以及保险政策、条款等,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投保人自愿参加森林保险,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承担起牵头职能,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要注重发挥和调动林业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扎实做好承保前的摸排、准备工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金〔2016〕123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承办森林保险业务;要将保费补贴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要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审核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保险服务。 经办机构是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条例》、财政部财金〔2016〕123号文件和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定等,扎实做好森林保险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经办机构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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