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7:26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财资〔2017〕111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7〕111号

财资〔2017〕11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一、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要将资产报告中的资产报表相关数据与部门决算报表进行核对,确保相同口径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数据保持一致,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客观地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为编制和审核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奠定基础。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省直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将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及各市财政局资产报告的编制质量及报送情况等进行通报。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0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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