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5:45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7]34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3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13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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