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3:38

企业处 财企〔2016〕200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企业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6〕2002号

财企〔2016〕200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决策部署,省级财政整合设立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 )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强化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予重复支持。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准予继续支持的,须注明核准理由。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确定的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主要包括:
(一)传统产业提升改造(工业强基)工程:主要支持工业强基及矿山安全、绿色、信息化建设等。
(二)民营经济提升(专精特新)工程:主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等。
(三)智能制造工程:主要支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线改造、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高端装备发展等。
(四)绿色制造工程:主要支持绿色制造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电器电子生产责任延伸试点等。
(五)服务型制造工程:主要支持“互联网+制造”平台、工业设计、新型工业化基地公共服务平台、产融合作等。
(六)精品制造工程:主要支持安徽工业精品、企业创新能力和质量品牌提升、创新平台建设、标准化提升、消费品工业“三品”以及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等。
(七)电子信息和大数据产业发展工程:主要支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电子关键元器件、智能终端、软件产业化等。
(八)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发布工作指南,明确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应于省人代会批准部门预算后45日内,行文商省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项目库、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负责,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县有关部门及企业对本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具体实施、资金使用绩效负责。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1053号)、《安徽省云计算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862号)、《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64号)、《安徽省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4号)、《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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