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3:22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639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
财税法【2016】163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关税〔2016〕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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