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2:46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6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16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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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10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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