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处 财金[2016]2100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金融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金2100号
各市财政局、广德县财政局、宿松县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市级财政部门、省级总部性金融机构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或本单位的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安徽省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440号)附件1,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或本单位的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321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的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4.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7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的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5.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安排专人严格按照通知和文件要求,按时按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留存一份备查。对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
二、审核要求
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2.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3.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审核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规定,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并结合核查情况,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
4.市县财政部门要遵守资金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理收存,以备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县财政部门及其人员应严格依照相关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条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遵守审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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