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2:06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8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法〔2016〕182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19日
2016-111.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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