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1:04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86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税法〔2016〕186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
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9日

2016-114.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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