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20:36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70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6〕170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2016-106.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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