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193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6〕1939号
财建〔2016〕1939号
各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6〕796号),经商省环保厅,现提前下达你市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前下达追加市县指标045 号,预算科目列2111199-其他污染减排支出),具体金额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围绕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组织实施,严格在《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重点用于农用地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建设用地污染土壤修复,土壤环境保护及监测能力建设等。
二、专项资金下达后,各市环保会同财政部门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和考核指标,编制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技术路线,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得再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到县,遵循“集中治理、集中使用”的原则,梳理工程项目清单,于2017年3月底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以往已安排或已申请中央其他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安排。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表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9日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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