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7:46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451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6】145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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