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6:21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74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6〕7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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