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5:09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05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法【2016】105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4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05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