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5:02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6】127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6】127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3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减税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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