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4:21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12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还本付息工作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还本付息工作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建〔2016〕12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进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确保及时还本付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金融支持公路建设的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还本付息工作预案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2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项目,相关方在提出项目申请时应提交还本付息方案,明确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确保按照有关合同履行专项建设基金的偿还责任。
二、对于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政府按照相关合同承担的财政补贴部分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初审,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公路建设积极作用的同时,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还本付息方案,应于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10日内报同级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6日
20160823151409550353150344.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126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专项建设基金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还本付息工作预案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