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134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1340号
为规范和加强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文(财建〔2012〕509号废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粮食局
2013年9月5日
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粮食仓库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办法,切块下达计划到各市,由各市粮食、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补助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规划先行、引导为主、突出重点、科学规范”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市、县应制订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规划。按规划组织项目申报,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规划全面完整、设计科学合理的项目。
(二)引导为主。粮食仓库建设的投入主体是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安排和企业自筹等渠道解决,省级给予定额补助。
(三)突出重点。根据全省粮油储备和仓储设施现状,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较为集中、区域规划布局合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四)科学规范。专项资金补助以项目库管理为基础,规范项目申报审核程序和评审办法,建立科学严谨的项目审核机制。同时推行绩效评价办法,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有效。
第五条 补助资金切块分配依据。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主要参考各市粮食仓库建设规划、市级项目库建设状况、地方政府投资比例、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第六条 资金分配。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每年初依据第五条规定,以市为单位测算分配控制数,预通知各市。
第三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七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项目单位是在安徽省内依法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项目属于粮食主产县单栋仓容不低于5000吨、粮食销区县单栋仓容不低于3000吨的高大平房仓、浅圆仓、立筒仓建设。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健全的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项目建设经过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
(五)项目已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各市粮食、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切块下达的计划控制数,组织项目单位申报。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供相关依据材料,并按项目管理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三)项目单位将装订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先报县(区)粮食、财政部门初审,县(区)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粮食局、财政局,市粮食局、财政局及时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合格后进入公示环节,公示结束无异议后,进入项目库。项目库建设情况同时上报省粮食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具备建设条件的入库项目,由县(区)粮食部门督促尽快开工,尽量当年竣工。
第四章 资金补助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资金补助条件
入库项目竣工后才能申请补助资金,申请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招投标文件;
(二)项目施工合同;
(三)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五)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六)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及审查意见;
(七)新建仓库图片资料;
(八)项目实施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
(九)当地粮食、财政部门现场踏勘后填写的分仓验收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资金补助程序
(一)各市、县财政、粮食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补助资金材料(第九条所列),逐级进行审核确认。
(二)各市财政、粮食部门必须按省规定的时间,将审核确定的申请补助项目以正式文件,连同相关附件(资料、汇总表等)一并报送至省财政厅、省粮食局,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收到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后,及时审核,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预算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并建立详细的台帐,以强化管理。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按规定应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必须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合同制和监理制。
第十四条 市、县(区)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送达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等。各市、县粮食、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现场踏勘验收,签字负责。项目建设及验收相关资料由市、县粮食部门存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粮食局将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实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实施管理水平、工程质量情况、以及项目实施产生的效益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项目筛选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该项目的补助资金,降低该市、县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水平,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粮食仓库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50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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