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12:28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0〕154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济建设处
关于印发《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548号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资金的管理,促进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安徽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是: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将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煤企业)上缴的有关矿的矿业权价款地方留成部分(即采煤企业应缴纳矿业权价款的80%)的95%,专项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将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直接拨付至省财政厅设立的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省级专户。
省级专户实行专户管理、按各采煤企业进行分账户核算,利息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或综合治理项目设计与投资预算批准文件,将项目资金从省级专户直接拨至采煤企业和项目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的共管账户。项目预算超过省政府返还的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部分,由申报项目的采煤企业自筹资金解决。
第五条 拨付到共管账户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必须全额用于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综合治理项目的资金主要用于:
(一)采煤企业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和安置补偿;
(二)采煤企业采煤塌陷区土地的复垦、整理和环境治理;
(三)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庄搬迁规划编制;
(四)省领导小组批准的与实施采煤企业采煤塌陷区村庄搬迁项目或综合治理项目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和采煤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并于当年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年度使用情况。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对省财政拨付的村庄搬迁及综合治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有关市人民政府和采煤企业可按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报省财政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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