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46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2016-28.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8附件.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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