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08:49

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财政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自2012年以来,我省连续出台《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相继出台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撬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省级统筹一般预算、福彩公益金等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出台“补、贴、奖、减、免”等一套组合政策,采取以补代建的方式给予新建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或改造补助,在营业前三年给予运营补贴,对运营良好、示范性较强的养老机构予以奖励。创新财政管理理念,进一步放宽床位数、投资额等扶持条件要求,取消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条件限制,公办和民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境内和境外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建设和运营补助,最大限度释放财政投入政策效应,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增强财政投入的乘数效应,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实现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到2020年,省级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具体补助政策: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500元、5500元、65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70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改造补助,其中: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2000元、2500元、3000元,高青县、利津县和荣成市每张床位补助3500元,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三年。
(三)社区和农村养老设施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省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分类补助。其中,对达到前述三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并根据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给予4-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省以上财政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
(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自2016年起,省级统一规划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暂停对县级平台给予奖补。
(五)养老服务人才培养。1、从2014年起连续三年,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2、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省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2000元、1500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本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元和1500元一次性补助。
3、开展“齐鲁敬老使者”评选活动,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10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
以上项目中,院校设立养老服务专业奖励和“齐鲁敬老使者”评选项目申请,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其他项目申请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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