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1 10:07:58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div class="level3_content" id="level3_content"> (一)政策内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指对那些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分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因接种第二类疫苗(自费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前者所需经费由政府负责,后者所需经费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省财政主要负责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费用,并根据我省补偿办法和省卫生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将补偿资金直接划拨给相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
(二)申请补偿流程。
1、申请时限。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明确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9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需提供材料。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受种者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书;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治病历复印件,包括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或复印件;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原件或复印件;残疾病例伤残等级划分结论;省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的,或者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不明确的;(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或者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3)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受理申请程序。
1、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受种方补偿申请10日内,向辖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补偿申请,加盖公章后与材料连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单位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一起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申请30日内,对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者退回予以纠正;对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计算补偿费金额,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告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申请人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
通知书一式3份,一份应在出具通知书的10日内交予申请人,另两份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备案。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受种者及所接种的疫苗、补偿申请人;补偿金额、确定理由和计算方法;补偿方;本通知书开具日期及申请人同意补偿有效期;卫生行政部门签章。
具体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方法测算:经济补偿金额=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四)接受补偿程序。
1、申请人应做工作。申请人自接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若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经济补偿数额,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经济补偿协议,经济补偿协议一式两份,分别由县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记录备案。协议书内容包括受种者异常反应的诊断或鉴定结论、诊治经过以及经济补偿测算和金额。
申请人不同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金额,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通知书后60日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申请人60日内不签署经济补偿协议,也未提起诉讼,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2、第一类疫苗反应补偿资金的拨付。
(1)自签订经济补偿协议后10日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经济补偿通知书和经济补偿协议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2)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10日内,将所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完成审核。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补偿资金直接划拨给相应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者或者其法定监护人/法定继承人,补偿终结。
3、第二类疫苗反应补偿资金的拨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材料起10日内负责组织疫苗接种单位等有关部门协助受种方向疫苗生产企业办理补偿事宜。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对2005年6月1日后发生的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且明确诊断或鉴定的病例,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对2005年6月前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且明确诊断或鉴定的病例,由当地政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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