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2016年最新政策解读)
<div class="level3_content" id="level3_content">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服务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1、生活补助发放范围。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 1月 1日 到1965年 6月 9日 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外省精减回山东的老职工,由原精简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2、补助标准。2013年,省人社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精减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0号),从2013年 7月 1日 起,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80元。
3、资金来源。原退职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支付;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支付;原单位撤销的,由接收单位支付;无接收单位的,由其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付。
4、发放程序。由支付单位按月将补助资金发给精减退职人员本人。
此外,按照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生活特别困难的精减退职老职工,可以申请农村特困户救济;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实行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二)民政部门服务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
2012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的通知》(鲁民〔2012〕60号),进一步界定了救济费对象发放范围,统一了救助标准,提高了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待遇并实现了自然增长,建立起精减退职职工保障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精减退职职工基本生活问题。
1、发放范围。(1)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2)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 1月 1日 至1965年 6月 9日 期间精减退职的本省及外省精减回山东的老职工。
2、补助标准。(1)将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的退职老职工,按照每月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50%标准发放生活困难救济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在享受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 1月 1日 至1965年 6月 9日 期间精减退职的本省及外省精减回山东的老职工,生活困难的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3、资金来源。由当地政府负担。
、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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