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44:10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26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7日
2016-16.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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