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41:39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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