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40:58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125.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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