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40:00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保监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地税局、保监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见附件)认真组织实施。试点运行情况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安徽保监局。

附件: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保监局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工作的实施方案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保监局
1.126.ti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方案、.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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