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5]21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通知
财库21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申请,加强资金支付审核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纳入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按照财政性资金用途划分不同的支付主体,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条 支付方式实行目录管理,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执行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目录(附件1),定期修订和发布。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预算和支付方式目录,细化用款计划,正确选择资金支付方式。资金支付方式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流程,重新办理用款计划申报。
预算单位未按支付方式目录申报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条 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应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采用银行转账、公务卡和现金结算方式。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指标、用款计划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对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及相关凭证、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预算单位申请资金支付时,应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支出经济科目等相关要素信息;收款人信息应填写规范,收款人名称、开户行名称不得简写、缩写;应清晰描述具体支出用途。
第九条 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当按照省财政厅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业务,并按照《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财政专户清算行(以下统称“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严禁先清算后支付。
第二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支付程序
第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省财政厅终审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以及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申请。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一般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系统(以下简称“财政一体化系统”)中录入、审核支付信息后发送至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受理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信息,对符合规定的,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签章后传送清算银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100万元以下资金支付申请,按正常程序办理资金支付。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支付申请,系统自动向预算单位预留手机号码发送提醒短信,系统短信发出30分钟后,预算单位无反馈意见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按正常程序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发现疑问的,应在30分钟内及时联系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终止支付。
(三)代理银行依据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付款后,将支付信息传送至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四)代理银行根据实际支付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也可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自行查询打印),预算单位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支付:
(一)预算单位按要求及时将每月工资变动数据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月8日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维护变动的代扣数据,包括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职业年金等。
(二)省财政厅预算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的工资电子数据,生成财政统发工资数据并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三)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统发工资数据分为实发工资数和代扣数据两部分。根据实发工资数生成工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根据预算单位每月维护的代扣数据生成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四)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统发工资代理银行,并下达代扣数据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
(五)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规定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将代扣数据传统发工资代理银行。
(六)统发工资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实发工资数转入个人工资账户, 并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七)预算单位收到统发工资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财政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进行账务处理。
驻地不在合肥的统发工资单位,应按规定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个人所得税等代扣项目,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进行维护和计算。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所列的工会经费,在每季末,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及比例,生成工会经费的财政直接支付计划及资金支付信息,分别转入预算单位工会账户和省总工会相关账户。
工会经费的支付程序,参照本规程第十条的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应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传电子合同并审核,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十条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非部门预算资金、中央专项资金等,由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代编用款计划、系统自动生成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同时按照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支付文件等材料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由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十条有关流程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节 审核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主要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具体审核内容为:
(一)支付内容是否符合预算安排、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支付申请中收款人全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三)用途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收款人信息相匹配。
(四)预算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资金支付的相关依据。
(五)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资金支付。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预算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未及时提供或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注明原因予以退回。
第三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节 支付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申请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第十八条 财政一体化系统对预算单位申请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动态监控,监控通过的支付申请,系统自动产生支付令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通过代理银行柜面或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通过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预算单位应将支付令号、单位编码信息填在相应的银行结算凭证上,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按照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操作要求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还款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由财政一体化系统受理后自动发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接收信息后办理支付。预算单位无需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也不用到代理银行柜面或自助柜面办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应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上传电子合同并审核,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申请。
第二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令号生成后,预算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到代理银行开户网点柜面或通过开户行自助柜面系统办理支付。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在省财政厅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范围内,及时、准确地为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应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只有在不具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执行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加强现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发生的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慰问困难职工等不能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可以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支取现金的,实行计划管理。预算单位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申报提现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进行审核。
经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审核同意的现金计划为预算单位的可提现额度,相同支出要素的提现额度当年内可累积使用。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省财政厅批准的提现额度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签发支付指令,到代理银行柜面办理现金支取业务。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规定支取的现金应在年度内使用,年底不能用完的现金,可在年度结束前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出退库手续。
第三节 监控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一体化系统的动态监控功能,实时监控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申请、支付、清算各业务环节。对填报要素不规范等行为予以提示,对可能的不当支付或违规行为予以警告或阻止。
第三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付款人信息、预算科目、项目名称、资金用途、支付金额、结算方式、资金性质、预算来源、收款人信息、银行支付清算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申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监控系统对下列内容进行监控:
(一)是否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二)是否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四)是否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或向系统内单位账户划转财政性资金。
(五)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六)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七)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八)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发放津补贴和报销费用。
(九)是否完整、准确填写集中支付申报信息。
(十)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预设的预警规则,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进行分级分类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Ⅲ级、Ⅱ级、Ⅰ级,分别对应预警类别为提示类、警告类、禁止类。
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集中支付监控预警目录及对应的预警级别,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预警级别为Ⅲ级的,预算单位不需要进行操作,系统自动记录,由省财政厅定期统计分析或进行通报。
(二)预警级别为Ⅱ级的,预算单位应仔细对照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确认支付申请是否违规、支付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经核对确认无不当或违规支付行为的,可继续提交申请,否则应按规定重新编辑支付申请。
(三)预警级别为Ⅰ级的,系统自动阻止支付。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可采取电话了解、审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组织的监控核实工作,对省财政厅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要及时予以反馈。
第四章 向特定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支出级次管理,本级预算原则上用于本级支出,确需用于补助市县单位支出的,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按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预算执行主体的,由预算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将指标调整至执行单位,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指标调整的,资金支付由原预算单位管理,执行单位凭原始凭证向原预算单位财务报账,资金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商或最终收款人。
第三十九条 预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系统内其他单位账户支付资金。
预算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系统内其他单位账户支付资金的,应向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要严格审核把关,凡同意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系统内其他单位账户支付资金的,应提出意见,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分管领导审批,资金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四十条 省属各类学会协会未经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由其申报部门管理,凭原始凭证向申报部门财务报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支出,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外方式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规定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执行中,预算指标(包含下达至部门本级的资产出租收益等非税清算资金)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调整下达到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十二条 除工资、劳务性支出、出差补助、公务交通补助、抚恤金、个人医疗费补助等,预算单位原则上不能向本单位职工个人账户转款。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原则上不得先行垫付资金,然后通过报账方式从单位取得现金或转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预算单位,应与商业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人员经费支出一律支付到本单位工资代发账户。
第四十五条 预算单位从个体经营户购买货物、服务的,应在填写支付申请的用途中注明“个体经营户”。
第五章 资金归垫
第四十六条 归垫资金是指预算单位在预算指标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待正式预算指标下达后,再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将资金归还原垫付资金账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预算单位履行备案手续后允许垫付资金:
(一)经省政府、中央有关部委批准并限时开工的基建投资项目支出;
(二)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三)其他需要垫付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垫付资金的,实行事先备案制度。
(一)预算单位在垫付资金前,应填写《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附件2),注明拟垫付事项、原因和资金来源等情况,由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
(二)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在收到《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凡符合垫付资金条件的申请项目,将《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备案;不符合垫付资金条件的申请项目,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主管部门。
(三)《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是办理资金归垫的重要依据,对没有事先实行备案的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 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项目的支出预算指标及终审的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预算单位应填写《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附件3),附垫付资金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五十条 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收到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及相关材料后,依据备案表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预算单位。
第五十一条 经省财政厅同意资金归垫的,预算单位按批准的预算项目、垫付金额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归垫资金支付到原垫付资金账户。
第六章 支付退回
第五十二条 资金退回业务是指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且清算银行已清算的资金因各种原因退回金库或财政专户的业务。
代理银行已办理支付、清算银行尚未清算前发现错误的,可按正常业务流程办理资金清算,然后再按资金退回业务进行处理。
预算单位已申请支付的资金在代理银行尚未支付前发现错误的,可要求代理银行作退票处理,恢复额度后再重新申请支付。
第五十三条 预算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全额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或者因预支款结算、商品折让原因而发生资金部分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代理银行在收到原收款行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时,需及时将资金退回信息生成《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并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作为登记、记账的依据。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收到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进行登记后,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冲销)》,金额为负数。同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通知单》(金额为负数),经财政厅国库处签章后传送清算银行。
(三)代理银行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金退回金库或财政专户,并将相关清算信息传送清算银行。资金退回金库清算成功后,代理银行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传送《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并向预算单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金额用负数),预算单位据此作为记账的依据。
(四)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清算银行及代理银行传递的《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和《财政直接支付日报表》,核对无误后恢复该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并据此记账。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发生资金退回业务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资金退回的不同情况,分三种情况填写《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
1.采用转账结算方式,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而发生资金全额退回,或者因预支款结算、商品折让原因而发生资金部分退回,代理银行在收到原收款行退回的款项及相关单据时,应及时生成《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预算单位作为记账的依据。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信息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2.采用转账结算方式,因省财政厅发现预算单位资金支付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预算单位发现原支出科目有误而需要办理资金退回的,由预算单位填写《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签章后退预算单位作为记账的依据。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信息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3.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因违反规定提现或其他原因,需要将现金退回代理银行的,预算单位将需退回的现金缴存代理银行,并填写《国库集中支付退款通知书》,代理银行签章后退预算单位作为记账的依据。代理银行应及时将资金退回信息传送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收到代理银行传递的资金退回信息后,生成财政授权支付退款凭证。
(三)代理银行于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将资金退回金库或财政专户,并将相关清算信息传送清算银行。资金退回金库清算成功后,恢复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并向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
(四)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清算银行及代理银行传递的《申请财政资金划(退)款汇总清单》及《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核对无误后记账。
第五十五条 跨年度退回的资金,参照上述流程办理资金退库,恢复预算单位用款额度。
第五十六条 支付退回的资金,预算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支付。
预算单位不再使用的退回资金,应向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收回省级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程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方式目录
2.《省直预算单位垫付资金备案表》
3.《省直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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