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9:17

(财库[2015]2135号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135号

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的目的,是用于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申报及资金支付,为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提供依据,为预算执行提供准确信息。促进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是指预算单位与国库集中支付执行相关的信息,包括预算单位基本信息、财务人员信息、公务卡信息、账户信息、一体化系统信息等。
第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管理应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内容
(一) 基本信息包括: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一级主管部门、单位法人代表姓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费供给方式、单位部门性质、预算单位级次、单位实有在职人数、单位离休人数、单位退休人数、单位所在地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等。
(二) 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财务负责人信息、支付审核人信息、支付经办人信息、大额支付短信接收号码等。
(三) 公务卡信息包括:公务卡开卡银行、公务卡办卡张数、启用张数、停用张数、作废张数等。
(四) 账户信息包括: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各类银行账户等。
(五) 一体化系统信息包括:单位与财政联网方式、系统启用时间、系统停用时间、是否使用自助柜面、Ukey编码标识等。
第七条 国库集中支付基础信息采集分初始设置和日常更新两类。
第八条 预算单位在开立零余额账户后,应进行基础信息初始设置:预算单位经办人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省财政厅确认登记,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预算单位对基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预算单位基本信息、一体化系统信息发生变动的,于每年年初进行更新;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信息、公务卡信息、账户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在一体化系统进行更新,即由预算单位经办人在财政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省财政厅确认登记,纳入国库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填报的基础信息应与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统发工资等系统相关数据相互衔接一致。
第十一条 因基础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单位资金支付的,后果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要加强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更新、管理基础信息的,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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