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9:07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93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1938号


财税法〔2015〕193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科技厅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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