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8:41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法〔2015〕189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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