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0-12-20 10:37:48

税政条法处 财税法〔2015〕146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法〔2015〕1460号


财税法〔2015〕1460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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